3、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其他领导人参加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4、国内外知名人物在本市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二)反映经济、科教等领域建设成就的重要声像档案资料
1、本市重大建设工程的奠基仪式、竣工落成典礼,工程建址的原貌、新貌,工程实施中解决重大问题的情况;
2、本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首创、发明、传统特色、知名品牌。
(三)反映有关重大活动的重要声像档案资料
1、在本市举办的全国性、国际性重要会议及其他重大活动;
2、本市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3、本市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四)反映历史发展轨迹的重要声像档案资料
1、本市列为文物保护或具有历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名胜古迹、市容市貌;
2、本市城区改造前后景观;
3、新中国成立前各历史时期本市城市变迁及社会风情。
第七条 本市法人、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前条之规定,做好各类重要声像档案资料的形成和移交工作。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市的活动,由市专门报道小组负责统一拍摄;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人的重大活动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其他领导人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由上海电视台、解放日报社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有关部门负责统一拍摄;非统一拍摄的上述领导人活动的重要声像档案资料,由相关组织负责拍摄、形成。
(二)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由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拍摄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并纳入工程建档管理的范围。
(三)反映本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首创、发明、传统特色、知名品牌的重要声像档案资料,由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自行负责拍摄、形成。
(四)在本市举行的全国性、国际性的重要会议及其他重大活动,由各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单位负责拍摄。
(五)列为市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名胜古迹以及城市重要景观、景区,由市档案馆负责组织拍摄。
(六)本市城区改造、面貌变迁情况,由所属地区的区、县档案馆负责组织拍摄。
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重要声像档案资料于形成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档案馆移交;第(二)项规定的重要声像档案资料,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档案馆移交;第(三)项规定的重要声像档案资料,于形成的次年向市档案馆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