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要声像档案资料收集和移交试行办法
(上海市档案局2002年4月25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要声像档案资料的科学管理,丰富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充分发挥本市重要声像档案资源的应有作用,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档案工作的若干意见》和《
上海市档案条例》、《档案馆工作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本市派往外省和境外的办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声像档案资料,是指真实记录和反映本市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活动,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照片,音像磁带、光盘、影视片等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的收集,是指上海市档案馆(以下简称市档案馆)对重要声像档案资料的接收和征集。
本办法所称的移交,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收集范围和规定的期限将重要声像档案资料送交市档案馆。
第四条 上海市档案局是全市重要声像档案资料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协调重要声像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移交工作。
市档案馆负责本市重要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
第五条 本市重要声像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移交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便于国家综合档案馆对重要声像档案的资源整合、安全保管、综合开发、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列入市档案馆收集范围的重要声像档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反映领导人和知名人物活动的重要声像档案资料
1、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市视察工作,出席全国性、国际性会议及其他重大活动,会见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和国际组织负责人;
2、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人参加全国性、国际性会议及其他重大活动,出席本市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会、纪委全会等重要会议及其他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外事等重大活动,在市内外开展调研考察、访问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