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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2004年上海市档案工作要点》的通知

  4、加强对专门、部门档案馆的指导。城建档案馆要依法开放档案,发挥公共服务功能。部门档案馆要走联合发展的道路,主动介入和参与遗址性博物馆的建设,为公共服务创造条件。
  二、大力宣传贯彻修改后的《上海市档案条例》,保障上海档案工作创新持续、深入的开展
  1、抓住《上海市档案条例》修改出台的契机,结合“四五”普法,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针对不同对象,联合有关方面,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各种形式,包括编写宣传手册,召开大型座谈会,举办专题讲座和继续教育培训班,以及组织巡回宣讲活动等进行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以增强档案工作者的法治意识和创新意识,增强全社会的档案意识,为执行好新法规奠定新的思想基础。
  2、贯彻修改后的《上海市档案条例》,要制定《上海市重要档案监管办法》等相配套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完善档案标准体系建设,把它纳入档案法制范畴,以发挥档案标准在档案法制建设中的补充作用。
  3、要把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上海市档案条例》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全面推行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实施力度,把执法检查作为档案行政管理的主要抓手认真抓好,以便及时掌握情况,解决重点问题,确保监管有效。
  三、坚持“三网并进”的档案信息化发展战略,扎实推进档案基础业务建设
  1、贯彻落实《上海市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意见》。依托局域网,推进档案信息数据总库建设和办公自动化建设,实现文档一体化管理和无纸化办公;依托公务网,建好全市档案目录中心及其分中心,并抓紧做好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试点和推广应用工作;依托因特网,加强档案信息网站建设。适当时候召开全市档案信息化工作会议,把档案信息化工作作为深化档案基础业务建设的助推器进行重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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