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海市档案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人档案工作经历证明;
(六)本人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2张。
具备中级以上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人员,应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人员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齐全。
第八条 本市档案中介人员资质认定实行统一考试制度。申请档案中介人员资质认定的人员应当参加上海市档案中介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具备中级以上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免试。
第九条 市档案局定期组织档案中介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并于考试前三个月通过计算机公众网络和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考试时间和考纲。
第十条 市档案局自档案中介人员执业资格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参加考试人员根据考试成绩等情况进行资质审查,对通过资质认定的,通知办理注册手续,并颁发《上海市档案中介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对未通过资质认定的,予以书面通知。
对具备中级以上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人员,市档案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质认定,对通过资质认定的,通知办理注册手续,并颁发《上海市档案中介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对未通过资质认定的,予以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上海市档案中介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证书期满时,由市档案局予以审验和换发新证。
《上海市档案中介人员执业资格证书》限执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转让。
第十二条 持有《上海市档案中介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档案中介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每年接受档案专业继续教育培训;接受档案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三年累计应不少于48学时。
档案中介人员接受档案专业继续教育是执业资格证书审验、换证的必需条件。
第十三条 《上海市档案中介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每三年审验和换发一次,由执证人向市档案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三年内接受档案专业继续教育的学时证明。审验合格的,由市档案局换发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