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中介人员资质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档案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依法加强本市档案中介人员的资质管理,保障档案中介活动的正常开展,现将《上海市档案中介人员资质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档案局
2003年9月18日
上海市档案中介人员资质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档案中介人员的资质管理,提高档案中介业务活动质量,确保档案的安全,根据《
上海市档案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中介业务活动,是指在各类经营性组织中,接受委托人委托,为其提供档案鉴定、评估及与之相关的档案整理、咨询等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中介人员,是指从事档案中介业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档案中介业务活动的档案中介人员。
第四条 市档案局是全市档案中介人员资质认定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档案中介人员的执业资格考试、资质认定和注册发证工作。
第五条 在本市从事档案中介业务活动的人员,应当经档案中介人员资质认定,并取得《上海市档案中介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向上海市档案局申请档案中介人员资质认定:
(一)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二)从事档案工作时间累计超过5年;
(三)持有上海市档案局颁发的《上海市档案管理岗位资格证书》。
第七条 申请档案中介人员资质认定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档案中介人员资质认定申请登记表》;
(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