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转制企业所属集团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集团拨付。
15.转制后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衔接问题。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交纳,企业交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16.对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转制后的经营性文化单位,仍继续享受原来的财税政策。并可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申请财政专项经费补助。
17.对原实行工效挂钩政策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可继续实行工效挂钩政策。
18.对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比较特殊的政策问题,可研究个别适用的解决办法。
四、大力促进试点单位文化产业发展
19.对政府鼓励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广电、电影、放映、演艺、体育等文化企业,给予免征1至3年企业所得税照顾。
20.对报业、广电、演艺等试点文化集团,符合规定的可给予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1.文化企业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转制后的经营性文化单位,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引进先进技术或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2.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3.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产业,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文化产业。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虚拟仿真、电子出版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单位,凡符合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24.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25.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的,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国有发行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原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集团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其他社会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