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继续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财政支持力度。改革经费管理方式,在确保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对财政事业经费核拨实行动态管理,以项目补助为主,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对政府安排的公益性文化活动项目,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6.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文化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估监管,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
7.继续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积极规划新建文化基础设施,以此带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8.积极实施扶持地方剧种、高雅艺术和送戏下乡的演出补贴办法,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文化局另行制订;对宁波大剧院,每年由市财政单独安排演出补贴专项资金,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与广电局另行制订。
三、稳步推进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
9.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文化事业单位将经营部分剥离出来组建为企业。考虑到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性,在按市政府将出台的宁波市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意见和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资产处置的若干意见执行的基础上,还可以享受以下10―18条政策。
10.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等方式。按出让方式处置的,按国企改革的有关办法执行。困难单位按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租金可实行“二年免三年减半”,特殊困难单位租赁的,可免缴5年。
11.根据文化资源合理配置的需要,允许转制单位租用国有文化设施,对经营确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可适当减免租金。
12.转制时,可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创作人员、演艺人员、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进行适当奖励;也可对在市场开拓、艺术创作、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及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者进行提成激励,调动有突出贡献者的积极性,吸引优秀人才。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13.文化单位转制后,由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原事业单位名称符合国家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允许以原名称(去掉主管部门)办理工商登记。转制后需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