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国有文化单位改革试点的若干政策意见
(甬政办发[2004]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我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级国有文化单位改革试点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办发〔2004〕16号)和《宁波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支持国有文化单位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国有文化单位改革的主要任务
1.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主要针对宣传文化系统。具体范围为:新闻媒体单位,出版单位,文艺创作演出单位,影视制作、电影发行放映、演出娱乐、出版物发行、印刷等经营性文化单位,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
2.对公益性文化单位以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为重点,分别采取扶持、重组或合并等方式进行整合,激活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3.对经营性文化单位以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为重点,进行转企改制或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和扶持力度
4.以岗位管理为基础,大力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用人和分配制度改革。
(1)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双向选择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确定单位和职工的聘用(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实施岗位管理制度,领导岗位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实行直接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管理岗位实行竞争上岗和目标管理制度;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度;工勤岗位实行岗位等级聘用制度。
(2)改革内部分配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目标管理、放开搞活的原则,在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下,进一步确立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自主权,采取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的办法,实行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方法,逐步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3)妥善安置分流富余人员。对改革中出现的富余人员,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鼓励自谋职业。在本次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截止批准改革试点当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者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本人自愿,经审核批准,可以实行提前退休。对改革中本人提出自谋职业、经批准与现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照职工在国有单位的工作年限,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本人每年1个月工资(按解聘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