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2004年冬季征兵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4]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各地落实征兵工作职责,进一步做好我市义务兵的优待安置工作,圆满完成省政府、省军区赋予我市的今冬征兵任务,经市政府研究,现将今冬征兵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认真做好义务兵优抚工作。严格按标准落实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根据《
兵役法》和新的《军人抚恤条例》,在省政府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明确后,及时调整我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同时,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兵的优抚工作,对退伍回农村的义务兵,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发展生产、开展各种经营时给予适当的经济扶持。
二、落实在校大学生入伍学费减免及优待资金。2004年前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伍后其减免的学费由各高校统计上报市征兵办审核,由市财政解决,在市“教育附加费”中列支。2004年起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伍后其减免学费的标准仍按宁波军分区等《关于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大学生中征集义务兵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宁司联字第1号)规定执行,资金由征集的县(市)、区政府解决;入学前户籍在市六区以外的在甬高校大学生入伍补助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7500元,补助金由征集的县(市)、区民政局发放。
三、做好进藏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今冬进藏义务兵的优待安置政策,仍按2002年我市出台的《关于做好进藏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2〕129号、宁军字〔2002〕10号)执行。如省出台新的进藏义务兵的优待安置政策,且优待安置标准高于我市的,则按省出台的标准执行。
四、加强对征兵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的考核。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的征兵工作职责,将征兵工作列入对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目标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办公室和市征兵办公室制定,经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