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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落实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资金
  要建立多元化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资金的投入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应积极筹集治理资金,主要在采矿权出让所得净收益、涉矿行政事业性收费、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产生的地块出让净收益中予以安排,同时各级财政要作适当补助。治理资金必须专项使用,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
  全面足额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保障新设矿山和正在开采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针对我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标准普遍较低的实际,根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关于“治理备用金应当不低于治理费用”的规定,适当调整我市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的收取标准。调整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以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作为计算依据,按25元/㎡收取。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尚未建立的要抓紧建立。已经收取治理备用金的矿山,要按新的收取标准重新核定收取金额,多退少补,在今年年底前调整到位。对拒不缴纳或无力缴纳治理备用金的矿山,要予以关停。
  (三)科学编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是矿山治理和治理结果验收的重要依据。所有矿山治理前,都应编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尚未或正在着手编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开采矿山,均要在今年年底前补做完毕。方案编制应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做到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景则景。废弃矿山的方案应侧重于对被破坏环境的修复和再造;新设和正在开采矿山的方案应坚持开发与治理并重,治理方案可以是开发利用方案的一部分,也可以单独编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由治理责任人负责编制,须征求计划、水利、林业、环保、安监、规划等部门及乡(镇)、街道的意见,报林业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对环境破坏较大的废弃矿山和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新设矿山,其治理方案在提请审核前须经专家评审论证。
  (四)严格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结果验收
  矿山治理完工后,由治理责任人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计划、林业、水利、环保、安监等部门按治理方案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按规定返还治理备用金;验收不合格的,督促治理责任人按要求重新进行治理。治理任务未完成或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限期重新治理。对拒不治理或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治理备用金及其利息全部或部分转为治理费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验收合格后30日内,治理责任人须将治理方案及有关的文字和图象等资料交国土资源和林业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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