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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04]2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改善我市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根据建设生态市的总体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矿产资源规划与采矿审批,从源头上杜绝非法采矿
  矿山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确保矿产资源科学、合理利用。规划禁采区内严禁新设矿山,2005年底前关停已有矿山;加强规划开采区的采矿管理,鼓励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审批和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严格实施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环境影响许可、开采权证发放等有关程序,严格审查采矿权人的资质、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矿山治理方案等。对普通建筑用石矿资源的采矿权要严格按照《宁波市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管理责任,加强沟通与协调,国土资源、安监、公安、工商、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把好新设矿山准入关。要建立信息网络,及早发现和制止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非法采矿行为。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矿产资源,严肃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权益。
  二、加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力度
  矿山治理与保护要区别对待,分类实施。对新设矿山要做到开发与保护并举,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对废弃矿山要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资金,加快治理进程,争取在明年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一)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负总责。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各地开展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要明确矿山治理与保护的责任主体,对2002年1月1日前废弃的矿山,可以明确矿山业主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原矿山业主负责治理;对因工程建设开挖造成的山体破坏,由项目组织单位负责治理。难以明确废弃矿山治理主体的,由县(市)、区政府明确治理主体。对2002年1月1日后继续开采和新设的矿山,按照“谁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谁负责保护、谁破坏生态环境谁负责治理”的原则,落实采矿权人为治理责任人,由其在治理责任书确定的时间内,按照事先制订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实施保护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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