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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3.各类开发区、管理区等非行政区设立的国土资源管理机构,除国家级、省级开发区设立的,并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保留外,其余一律撤销。被保留的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称国土资源分局,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直属事业单位和所属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一并上收,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国土资源分局的分支机构。
  4.管理体制改革后,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经费、编制管理维持现有体制不变。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体制调整情况,对现有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相应进行调整,使之与管理任务相适应。
  (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1.各地要组织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的修编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供应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这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在土地利用规划的修编工作中要着重研究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统一协调的问题,使新的规划更具有战略性、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法确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定性和权威性,真正对经济社会宏观调控发挥作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指导,及时运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单位的成果,指导全省修编工作的开展。
  2.经依法授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的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农场和农垦系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属地统一管理。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察的责任,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要直接查处,做到既处理事,又处理人,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要切实加强执法监察机构、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
  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落实监督的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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