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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2004]12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广东省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我省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强化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矿产资源、测绘行政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和协调健康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理顺省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调整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按照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贯彻执行。
  1.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辖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及测绘行政管理职责,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以下简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直属事业单位和所属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一并上收;区内原设置的国土资源管理所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保留或调整归并,保留或调整归并后的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区国土资源分局的分支机构。
  2.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人民政府管理,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县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业务量少的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调整归并,按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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