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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

  (二)进一步发挥广州、深圳、中山市等三个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的带动作用,加快高新技术园区走向国际市场。高起点引进国外的高新技术及设备,建立广东高新技术及设备进口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财政的科技经费和各有关部门用于技术进步的其他专项资金,应以高于10%的比例重点支持引进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认证。
  (三)要根据区域产业化优势,加强民营科技园、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等各类科技园区的建设,继续鼓励和支持在我省建立国家“863”、“973”成果孵化、转化基地和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支持我省集成电路设计基地、信息安全基地、制造业基地等成果转化和特色产业化基地的建设。
  五、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企业,提高产业竞争力
  (一)省继续支持200家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100家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采取多种形式组建研究开发院,从事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究。要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积极承担我省各项科技计划,成为我省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公司法》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个人产权持有者在企业决策、管理、分配等方面行使合法权益。要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产权转让试点工作,完善风险投资撤出机制。
  按照《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04〕76号),建立健全中小型科技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
  企业为生产列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属于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凡符合广东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的项目,且累计投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70%的,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及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超过其累计担保额70%以上的信用担保机构,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要逐步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要达到年销售额的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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