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专利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黔知发[2004]44号)
各市、州、地知识产权局、经贸委(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加强我省国有专利资产管理,防止国有专利资产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
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知识产权局与省经贸委、省国资委联合制定了《贵州省国有专利资产管理规定(试行)》,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者建议,请及时报告省知识产权局。
特此通知。
附:《贵州省国有专利资产管理规定(试行)》
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
贵州省国有专利资产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防止国有专利资产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
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参股企业等占有国有专利资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经济组织。
本规定所称的国有专利资产是指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所拥有的专利权和可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