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单位承担的研究项目所形成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与第三方合作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十一、在研究项目执行过程中或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建立包括论文发表登记审查制度在内的防止提前公开研究成果的管理制度,避免拟申请专利保护的各阶段产生的研究成果丧失新颖性。
十二、在研究项目执行过程中或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专利的,在该专利申请公开前,未经项目承担单位许可,与发明创造有关的人员,不得公开记载于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方案,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技术秘密。
十三、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专利的费用可以向设立有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资助。
十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管理,防止专利资产流失。对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所产生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不得因管理不善造成权利放弃或者终止。
项目承担单位发现他人侵犯其专利权,或者与课题有关的人员将技术成果申请非职务专利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处理。
对项目承担单位不履行专利保护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应用研究项目验收时,应当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该项目申请专利的情况说明,并附专利申请文件。涉及与第三方关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以及专利许可等关系的,应当一并做出说明。未能完成合同规定专利目标的,或申请、形成其它知识产权的,也应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
十六、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科技成果鉴定机构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之前,应当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交完整准确的知识产权报告;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及时申请专利后再行组织鉴定。
十七、在涉及应用研究科技进步奖的评审中,要将科技项目获得专利权的数量和种类指标作为技术评价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