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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执法监察机构
  为建立健全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强化执法监察力度,自治区以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统一履行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自治区成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管理的副厅级直属事业机构;各地(州、市)成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机构规格为副县级;各县(市)成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机构规格为副科级。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三、干部和编制管理
  (一)干部管理
  为加强自治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组通字〔2004〕50号)规定执行。
  (二)编制管理
  自治区和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人员编制,仍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含国土资源分局、国土资源所)的人员编制,上收到派出机构所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本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各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使用行政编制。
  地(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职数一般为3—5名,县(市)一般为2—4名。党政正职原则分设,实行交叉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情况也可以实行党政正职由一人担任。
  四、财务和经费管理
  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人员、办公及专项经费支出,全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设立内部财务机构,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加强对国土资源资金的管理,依法做好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以及国土资源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做到专款专用。
  五、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一)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除依法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各地(州、市)、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调整,一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完善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授权管理体制。依法授权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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