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16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强化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土资源管理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现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宏观调控职能,坚持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国土资源工作。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调整自治区以下国土资源干部管理体制。强化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和执法监察,自治区以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保证国土资源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执法统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二、机构设置
(一)行政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自治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工作部门,名称统一为×××地区(州、市)国土资源局或县(市)国土资源局。
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为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区、园区、口岸及地方国有农场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改为国土资源分局(所),为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所,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不具备按区域综合集中设置的,可按乡(镇)单独设置国土资源所,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行政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