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数据有两个数据源:①房屋统计详细调查。②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
基于房屋统计详细调查的数据表地市、区县、乡镇房屋基本情况属可选数据,要求有条件和有数据基础的省市地区在2005年完成。
基于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房屋统计数据(在房屋基本情况调查难以进行时,可以用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暂时替代)来源是各地统计部门,部分数据已经正式出版。该项数据要求2005年上半年完成。由于该项数据较特殊,如在十五期间,无新的人口普查工作,不要求更新。
区县中城市地区房屋统计比例表和区县中农村地区房屋统计比例表是必选数据。该项数据属于概略性调查。
2005年完成,以后每3年更新1次。
6.国民经济统计数据
数据来源:各地统计部门。2004年须完成2003年度的国民经济统计数据库建设,该项数据应每年更新一次。
7.企业经济、房屋统计
数据来源:各地统计部门和大型企业自行统计。
2005年上半年须完成2003年度的数据收集工作,该项数据建议每年更新一次。
8.1∶20万地质图空间数据
该项数据主要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完成,在地震应急指挥中作为灾区背景进行显示用,本项数据标准可直接沿用已有的地质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该项数据要求2005年上半年完成。
9.1∶25万活动构造分布图
按照地震局相关规范和规定进行数据整理与数字化。
该项数据要求2005年上半年完成。
10.1∶25万地震区划图
按照地震局相关规范和规定进行数据整理与数字化。
该项数据要求2005年上半年完成。
11.地震活动性数据
包括:潜在震源区分布图、历史4以上强震目录、1970年以来小震目录数据来源:各地地震工程部门。2004年完成,以后每年更新。
12.重点监视防御区分布图(面属性)
该项数据要求2004年完成。
13.地震台站分布数据
数据来源:各地地震监测部门2004年完成,该项数据每年更新一次。
14.有记载以来的震害与救灾案例数据
该项数据要求2004年开始,2005年完成。
15.主要核设施数据
核设施主要指核电站和其他大型核装置,无核设施的地区可不收集该数据。
该项数据要求2004年完成。
16.重要军工厂、航天基地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