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从预算编制入手,全面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大力推行部门预算。要坚持收支两条线和综合预算的基本要求,细化预算编制。各级政府编报的预算,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报请同级人大审查和批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不得安排没有预算的支出项目,不得随意调整预算。超收的收入应首先弥补工资和个人支出欠账部分。凡财政收支预算编制不符合《
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的,上级政府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三、严格控制财政赤字,逐步化解政府债务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控制财政赤字的重要性,杜绝预算执行中的随意性,没有资金保证的项目不得结转,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不得列入财政决算,更不能虚列支出人为扩大赤字。财政决算赤字只能减少不得增加,超收的财力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消化财政赤字。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政府债务的管理工作,严格政府债务的审批制度。政府举债要适度,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严禁举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要抓紧解决工程建设欠款,严禁在项目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盲目搞建设。要对已经发生的政府债务进行清理,分析各种债务的成因,制定化解政府债务的有效措施。自治区将适时对控制政府债务和减少财政赤字工作有成效的地州、市、县(市),给予适当的奖励。
四、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制度,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杜绝隐瞒、截留上级收入,虚列财政收入和支出现象。严禁违规出借财政资金,严禁私设小金库,将财政资金体外循环。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管好用好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严格财政决算审查工作,坚决打击骗取、套取、挪用财政性资金的行为。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整合各类资金。申报项目要符合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社会事业总体发展方向。资金审批要“公开、公平、公正”,手续齐全。资金拨付要按项目、按进度进行。资金监督要进行跟踪问效,积极开展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
五、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缓解县乡财政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