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省级水利信息化建设的前期工作。包括水利信息化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由省水利厅审批的限额以下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合并为可行性研究。
第十一条 水利信息化规划包括全省和厅直属单位的水利信息化规划,各业务应用规划及其他水利信息化专项规划。
第十二条 《全省水利信息化规划》由厅信息办组织编制,报厅审批。厅直属单位的水利信息化规划由本单位组织编制,送厅信息办审查,报厅审批。各业务应用规划由相应的处室组织编制,报厅审批。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厅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厅审批。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基建项目中包含信息化建设内容的,应与水利工程基建项目同时组织审查,厅信息办参加,厅审批。
第十五条 关系全局的重大省级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前应报省水利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省级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变更设计方案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十七条 省级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应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对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同步设计安全保密方案,报保密部门批准。
安全与保密系统建设必须采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产品。重大信息化项目应通过国家认定的信息系统安全测评认证,未经测评认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厅信息办组织专家对省级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