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水利厅 2005年1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规范水利信息化建设程序,积极推进水利信息化有序发展,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及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结合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信息化建设是指水利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化保障环境建设。
信息基础设施由信息采集设施、信息化网络、数据中心构成。
业务应用系统由利用信息技术来处理的各类防汛、水利业务应用系统构成。
信息化保障环境由信息标准体系、安全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机制、相关政策、投资和人才队伍等构成。
第三条 水利信息化建设包括省级水利信息化建设和各市水利信息化建设。省级水利信息化建设是指省水利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水利信息化建设以及中央和省投资的其他水利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水利信息化建设和各市水利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 陕西水利信息化建设必须严格遵循陕西水利信息化标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省水利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
第七条 省水利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信息办),是水利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水利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受厅委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查(包括前期工作),负责水利信息化建设的协调、检查和监督,推广通用业务应用软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利信息化标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水利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水利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九条 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必须在陕西水利信息化规划的框架下进行,必须按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立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