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区、县档案局应当将本单位档案行政执法中的行风行纪情况纳入本单位政纪监督范围,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条 档案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一)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建设情况,包括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行政执法公示和行政执法考核等制度的建立和贯彻情况;
(二)档案法制机构或法制干部的配备以及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培训、考核情况;
(三)档案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档案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五)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严格工作考核,注重工作实效。
对区、县档案局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主要为:每年开展档案行政执法的专项考核工作;不定期组织档案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专题汇报以及实地或书面调查活动。
第十二条 档案行政执法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保证、岗位落实、人员素质和制度建设情况;
(二)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任务落实和具体作为情况;
(三)档案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审批的合法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四)档案行政检查的针对性、实效性;
(五)查办档案违法案件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档案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六)档案行政执法中过错或不当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七)档案行政执法人员遵纪守法情况。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档案局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档案行政执法的考核工作,对本单位法制机构及其他有关机构的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该机构工作进行总体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市档案局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对区、县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的考核工作,根据区、县档案局关于本单位档案行政执法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工作检查、调查情况,对区、县档案局的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市档案局对区、县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考核结果的等次分为:优秀、优良、合格、不合格。具体考核指标和要求由市档案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