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档案行政检查;
(二)档案行政处罚;
(三)档案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行政审批:
1、重点工程项目档案验收;
2、重大科研项目档案鉴定;
3、核发档案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4、对档案中介人员的资质认定;
5、设置综合档案馆的前置审批;
6、设置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的前置审批;
7、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的审批;
8、非国家所有档案及其复制件的出售、转让和赠送等事项的审批;
9、档案出境审批;
10、档案延期移交档案馆的审批;
11、档案馆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审批;
12、档案馆年检。
(四)查办档案违法行为时行使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行政强制措施;
(五)对档案界定及进馆档案范围发生异议的行政裁决;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档案行政执法工作。
市档案局负有前款各项规定的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区、县档案局负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一目、第二目、第五目、第八目、第九目、第十目、第十二目,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档案行政执法责任。
第八条 档案行政执法的基本目标是全面、正确贯彻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推进档案依法行政,有力查处档案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档案的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提供法治保障。
档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的各项任务,防止和杜绝行政执法不作为或不到位的现象;
(二)规范执法程序,严格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审批等项管理事务,按规定认真办理,不拖延、不推诿、不乱收费;
(三)行政决定应当合法、适当,不得滥施处罚、滥用强制措施,不得违法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
(四)及时查处档案违法案件,办理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文书齐全;
(五)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反对和杜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熟悉和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九条 市档案局负责对区、县档案局实施行政执法及其责任制情况的层级监督和考核,具体工作由市档案局政策法规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档案局的法制机构是本单位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对本单位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