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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档[2003]5号)


各区、县档案局:
  为了加强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促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保障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现将《上海市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档案局
                             2003年1月3日

上海市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档案依法行政,加强档案行政执法,严格落实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和区、县档案局及其档案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行政执法,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依据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管理职权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本市档案行政执法贯彻依法行政、执法有据、责任明确、监督严格的原则。
  第五条 市档案局是本市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依法履行档案行政执法职责,并组织对区、县档案局行政执法的监督和考核。
  区、县档案局负责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档案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档案局应当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岗位,严格工作责任,加强工作考核,确保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 市和区、县档案局必须严格依法履行档案行政执法职责。
  档案行政执法主要有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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