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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行政检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档案行政检查一般以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介绍情况,实地查看档案管理现状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八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档案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涉嫌违法,并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对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档案行政检查结束时,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口头反馈档案行政检查情况。
  第十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档案行政检查结束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档案行政检查的意见。
  第十一条 经档案行政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行政管理相对人限期整改,并适时组织复查;凡属档案法律法规中载明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年度档案行政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5日起实施。
  附件:1、行政检查告知书
  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3、行政检查意见书(一)
  4、行政检查意见书(二)

  附件1:

____档案局

行政检查告知书



(被检查人或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上海市档案条例》和(按实际情况填写)等规定,本机关现对你(单位)实施行政检查,并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次行政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按实际检查内容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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