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行政检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沪档[2003]38号)
各区、县档案局:
为了规范本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检查行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现将《上海市档案行政检查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上海市档案局
2003年6月11日
上海市档案行政检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检查行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上海市档案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检查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行政检查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的行政监督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档案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单方面强制性了解的行为。
第四条 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制定档案行政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档案行政检查的目标、任务和要求。
档案行政检查工作一般按既定计划进行,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组织。
第五条 档案行政检查实施现场告知制度。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档案行政检查时,应当首先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宣读《档案行政检查告知书》,告知档案行政检查的内容、要求、法律依据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六条 参加档案行政检查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在《档案行政检查告知书》宣读完毕后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档案局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表明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和执法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