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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7日)废止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商秩字[2004]20号)


各区、县商务局、工商分局,各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流通领域市场经济秩序,引导商业零售企业依法经商,诚信兴商,规范企业进货交易行为,市商务局会同市工商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流通领域市场经济秩序,促进首都消费品市场繁荣和稳定,规范本市商业零售企业(以下简称:零售商)进货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零售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进货交易行为,是指零售商通过经销代销、代购、联营等形式与供货商之间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 零售商的进货交易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零售商与供货商之间的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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