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7日)废止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商秩字[2004]20号)
各区、县商务局、工商分局,各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流通领域市场经济秩序,引导商业零售企业依法经商,诚信兴商,规范企业进货交易行为,市商务局会同市工商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流通领域市场经济秩序,促进首都消费品市场繁荣和稳定,规范本市商业零售企业(以下简称:零售商)进货交易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零售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进货交易行为,是指零售商通过经销代销、代购、联营等形式与供货商之间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 零售商的进货交易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零售商与供货商之间的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