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商秩字[2004]21号)
各区、县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工商分局,各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
为进一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商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商业零售企业(以下简称:经营者)促销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为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的基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