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六、企业年金在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领取,不得提前提取。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一次性领取或按一定比例按月领取,也可以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方式领取。
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按方案的约定办理,也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七、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选择合适的受托人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企业应与企业年金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八、受托人应当按照“两个《办法》”有关规定,确定企业年金的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
企业与受托人,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订立的书面合同应当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九、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投资运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投资政策,并遵循谨慎和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品种、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投资运营损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帐户管理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按规定及时足额记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帐户和个人帐户。
十、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与委托人、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资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列入以上机构终止时的清算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