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步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4]8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稳步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开展,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增值,促进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和《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生产经营稳定且经济效益较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可为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二、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筹集,费用可按月筹集,也可半年或一年筹集一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依照国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4%的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在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之初,可选择部分行业、企业先行试点,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的试点企业,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明确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的标准、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待遇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缴费的条件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的标准,可以由企业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职工岗位责任轻重、贡献大小的不同确定。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半数以上职工或职工代表同意后方可通过。
四、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养老保险统筹省直管企业和省属大型企业需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其他企业报送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