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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发[2004]7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山东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强化各级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理顺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一)调整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调整工作具体事宜,要认真按照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仍为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由同级政府管理。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政府管理,改设为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三)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原则上可按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一般3—5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置1个所,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辖区内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国土资源管理所使用行政编制,编制员额控制在每个所10人以内,所需编制由各县(市)在现有行政编制总额内自行调剂解决。各乡(镇)原设置的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律撤销。
  (四)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矿产资源、测绘管理体制。市、县(市、区)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工作均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五)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经费和财务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以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为依据,原则上以2004年决算数为基础,考虑增资翘尾因素,进行经费基数划转,从2005年起将国土资源分局、国土资源管理所的经费纳入市、县(市)财政预算,确保正常工作支出。划转期间要保障经费的正常使用,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避免资产流失。各地不得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管理所硬性下达创收指标,从源头上杜绝对农民乱收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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