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废止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发布 根据2004年10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关于修改<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军事系统除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指配、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的管理。国家安全、公安、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海关、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派驻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省、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站)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审批无线电台(站),核发无线电台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