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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2004修订)

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1999年9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 根据2004年10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关于修改<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速培育森林资源,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封山育林,是指对山丘地区的荒山、迹地、未成林造林地、灌丛地、疏林地、防护林进行封育的经营管理方式。
  黄河故道、沿黄、沿海防护林,黄河三角洲防护林及其荒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封山育林或者从事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封山育林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以封为主、封育结合、管理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封山育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育林的具体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封山育林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林业总体规划,按山系、流域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育林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财政应当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封山育林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在畜牧业集中区,编制规划时应当根据群众发展畜牧业的需要,留出必要的牧场。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封山育林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并逐级分解下达实施。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封山育林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确定封山育林任务,划定封山育林区。
  封山育林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封山育林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第八条 封山育林区确定后,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勘察设计,编制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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