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2004修订)

  (一)武器、弹药库;
  (二)存放国家机密档案、资料的部位;
  (三)集中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仓库、场所;
  (四)金融机构所属金库及营业场所;
  (五)博物馆、文物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
  (六)工交、财贸、物资等系统的重要仓库和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
  (七)单位的财会室及集中存放现金、证券、贵重物品的部位;
  (八)新建城市居民住宅小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第九条 安装报警装置的单位应逐步与当地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联网,形成多级报警网络,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在公安机关指导下,由单位领导或法定代表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三章 技防产品

  第十一条 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许可。生产、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可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属机构、铁路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市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质量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申领技防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须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技术监督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备案;
  (二)样品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或鉴定合格;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领技防产品销售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拟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生产证明;
  (三)具有完善的进货验收、销售登记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技防工程

  第十四条 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营业执照;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