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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石家庄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管理内容
  1、政治思想方面
  (1)引导、组织市中青年专家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思想修养,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培植爱国主义精神,激发其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事业心,鼓励他们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
  (2)发挥舆论的先导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市中青年专家刻苦钻研、真诚奉献的精神和先进事迹,提高专家的社会地位。从而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奋发向上,为“加快发展、富民强市”而奋斗。
  (3)允许市中青年专家参加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议,阅读相关文件、内部资料。
  (4)保护市中青年专家献身改革、投身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不得对他们进行压制、刁难。
  2、工作方面
  (1)市中青年专家因工作急需的科研、出版著作、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经费,所在单位应优先安排。
  (2)担当学科带头人的市中青年专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助手。
  (3)创造条件,支持市中青年专家积极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术、技术前沿信息动态,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保持在各学术、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所在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要为他们的国内考察、出国研修活动提供方便,并承担所需费用。
  (4)积极协调,促使专家更大范围、更多领域参政议政。市中青年专家要围绕“科教兴市”战略,积极发挥专业特长,广泛开展科技扶贫、智力支农及其他形式的技术服务咨询活动,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各级各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听取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专家活动表现将作为考核重要依据,列入业绩档案。
  (5)尽量保持市中青年专家专业工作的相对稳定,如需调整工作的应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对使用不当的应视情予以调整。
  3、生活方面
  (1)市中青年专家自批准之月起,在管理期限内(限在本市工作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工作津贴2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由市财政按年度统一划拨市人事局,再由市人事局定期发给专家本人。
  市中青年专家在届期内享受其他工作津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对在科研领域出类拔萃、科技成果已进入国家、国际前沿,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专家,鼓励专家所在单位对专家本人给予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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