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退休年龄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数额、抵押房产状况及借款人还贷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但不得高于所购住房价值的80%,且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借款人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剩余工龄,但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本人及其配偶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
(四)已付购房款证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管理部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资料;
(二)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管理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贷款资格、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还贷能力、抵押房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对准予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管理部分别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抵押合同,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并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借款手续;
(四)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五)借款人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六)受委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人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第五章 贷款使用及偿还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在办结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将《房屋他项权证》交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管理部前,售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经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管理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