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石政办发[2004]115号 2004年12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者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运用住房公积金向购买自住住房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市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办理市公积金中心授权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贷款手续委托规定的商业银行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石家庄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及所在单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四)购买合法的自住住房;
(五)已付购房款符合规定比例;
(六)能够提供房产抵押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应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