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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本人及其配偶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
  (四)已付购房款证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管理部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资料;
  (二)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管理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贷款资格、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还贷能力、抵押房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对准予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管理部分别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抵押合同,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并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借款手续;
  (四)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五)借款人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六)受委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人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第五章 贷款使用及偿还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在办结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将《房屋他项权证》交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管理部前,售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经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管理部审批。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等额还款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征得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管理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借款人逾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罚息。

第六章 贷款担保及抵押房产保险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房产抵押或第三方保证的担保方式。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用住房抵押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抵押房产的价值由抵押人申报,申报价值高于市场价的,由依法成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 房产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房产再次抵押或转让、变更、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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