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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运用住房公积金向购买自住住房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市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办理市公积金中心授权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贷款手续委托规定的商业银行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石家庄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及所在单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四)购买合法的自住住房;
  (五)已付购房款符合规定比例:
  (六)能够提供房产抵押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应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退休年龄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数额、抵押房产状况及借款人还贷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但不得高于所购住房价值的80%,且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借款人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剩余工龄,但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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