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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五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月缴存额分别为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相应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月缴存额分别为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相应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 单位应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每年为职工核定一次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十七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缴至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管理部。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十九条 单位连续两年亏损,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为每次一年,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一般不应低于5%。
  第二十条 单位连续两年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当地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但缓缴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批。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单位改制的,应当在改制前对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按规定足额补缴。
  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予以偿还。
  第二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管理部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帐。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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