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单位应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职工名册等资料到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管理部办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登记。
  单位新录用或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个人账户的设立登记。
  第九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职工姓名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到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变更登记。
  第十条 职工本人及单位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到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管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登记。
  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封存,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单位管理。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后,解除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或辞职、被单位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管理部集中封存,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管理部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本人应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到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管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登记: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
  (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集中封存管理的;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集中封存的职工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第十二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办理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登记后,同时注销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办理转移登记后,原账户同时被注销。职工按有关规定已全部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缴存管理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政府发布。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