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纠风办关于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和执法标志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纠风办《关于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和执法标志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和执法标志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精神,巩固我市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成果,做好行政执法人员脱装与执法衔接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方便群众监督,现就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和执法标志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全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座谈会精神,除国务院批准保留制式服装的部门外,2004年1月1日以前其他着装的行政执法部门可自行决定统一工作服式样和标准,但不得与国务院批准保留的制式服装,特别是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的颜色、样式及其标志相同或者相近;式样和标准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备案,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2004年1月1日以前未着装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借此机会制作统一工作服和执法标志。
二、为一线行政执法人员统一制作胸章,作为行政执法标志,要方便群众识别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还应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提高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胸章规格要统一,具体式样由各执法部门根据专业特点自行设计,标明执法类别和执法证号,与执法人员所持有的天津市行政执法证证号相一致,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等部门审核后,交由指定专业厂家制作,防止乱制乱发。
三、严格控制工作服、执法标志发放范围。除直接从事外勤的专职行政执法人员外,不得配发其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可着便装持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执法。
四、按照《财政部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关于“要对社会有关单位所配发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相雷同的行业及人员着装进行纠正”的要求,由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公安局联合对我市有关行业、单位着装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凡属于仿制人民警察“99”式警服及其标志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纠正处理;凡属于财政部等部门规定纠正范围的,由市财政局负责纠正。大沿帽配有国徽的,要一律取消国徽,改为其他行业标志,以维护国徽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