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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十九)各级政府在规划和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时,应纳入相关的幼儿教育服务功能。要根据国家计委等十四个部委关于加快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在社区内建立图书馆、儿童运动及游戏的场所,能够保证对0至6岁儿童和家长开放。教育、卫生、妇联、计划、民政等部门应相互配合,积极开展社区早期教育活动。
  (三十)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市政基础设施大配套费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健单位对幼儿园工作人员和儿童的各项健康检查收费,应实行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视情况对幼儿园实行减免,切实减轻幼儿园负担。禁止向幼儿园非法摊派任何费用。
  (三十一)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由市政府督导办公室统一制定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要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卫生保健质量、教育质量、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积极开展对幼儿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确保幼儿教育质量。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妇女联合会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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