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示范性幼儿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并定期对示范性幼儿园进行指导、评估和审验,确保其发挥示范作用。
五、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全面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二十)提高幼儿师范院校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我市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学校招生规模;结合幼儿教育改革的实际,积极开展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定期对教师进行岗位业务培训;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幼儿园的教育实践和教科研工作。加强对学生进行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的教育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教学实践环节、劳动技能教育,树立现代化教育思想,全面提高学生整体素质。
(二十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需求出发,统筹规划,制订和完善幼儿教育师资的培养和培训规划,抓好落实。要按照教育部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规划。要加大对农村地区幼儿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二十二)要依据
幼儿园工作规程和
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做到持证上岗。要认真贯彻天津市托幼园所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切实加强教师思想、业务和作风建设;要实行教师聘用制,建立激励机制,通过培养名教师、名园长来不断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二十三)保障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切实提高幼儿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幼儿园主办单位要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确保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受同等的待遇。有条件的农村地区要积极探索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农村幼儿教师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