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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管理,确保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入,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公办幼儿园的转制必须经市教委审核批准。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七)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托幼园所。社会力量举办的托幼园所,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育培训、职称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托幼园所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的管理,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方向和办园质量。
  (八)加强对企事业办园的管理。企事业单位转制后,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要继续办好幼儿园,也可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本辖区教育部门统筹管理,不得随意关、停、并、转;也可通过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的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九)大力发展灵活多样的早期教育形式。积极发展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发展半日制、计时制、季节班、游戏小组、儿童玩具图书馆等灵活多样的早期教育形式,满足社会多样化的早期教育需求,为更多的儿童提供受教育的机会。
  (十)各区县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型托幼园所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区县物价局和财政局负责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区县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公办幼儿教育机构编制的管理。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要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十一)各类型托幼园所要严格依法办学。不得在正常活动时间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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