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托幼园所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至6岁儿童家长进行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负责监督各类型托幼园所食品卫生和安全,负责医务和炊管人员的培训与指导。 根据国家制定的幼儿园(班)收费管理办法,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制定本市幼儿园(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各类幼儿园(班)收费项目和收费行为。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内六区中小学办学经费问题的通知》(津政发〔1993〕19号)规定,幼儿园可按照非营利性质的原则和生均培养成本,并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自主确定收费标准。为确保低收入家庭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权利,市民政局、市教委等有关部门认真按照《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中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要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市建委会同市教委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时,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配套建设与居民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其房屋、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和安全标准。配套的幼儿教育机构,应当在设施竣工验收之后3个月内交付区县教育部门管理。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市民政局要把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并提出有关政策。
市劳动局在研究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要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市编办要会同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幼儿教育机构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
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宣传家庭对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协调有关部门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五)建立和完善政府统筹领导,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综合协调、动员并利用各种社会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