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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上海港航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制订标准,认真实施,切实做好港口安全评价。
  依据港航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制订完善港航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积极实施水运工程报监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评分标准,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上海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完善保安三级管理体系。依据交通部、国家安监局《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港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工作。
  (五)综合整治,强化监管,有效改善内河航运安全。
  加大安全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装备投入,不断改善内河通航安全基础设施条件。改进安全管理手段,以信息化建设为契机,积极推进电子网络化监管,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多发的弯急航道、重点区域的监管力度。积极推进内河船舶标准化和长三角地区船舶电子签证联网建设,全面实施挂桨机船禁航。在运力审批及年审中注重企业人员资质审查,坚决杜绝对个体船舶挂而不管、管而不严等情况发生。继续打击船舶超载运输,严禁码头企业为船舶超限装载货物。控制船舶超航道等级航行,逐步建立船舶分道通航。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经验,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改善内河水域通航环境。
  (六)以人为本,狠抓重点,进一步保障水上客运安全。
  以“二区一线一点”为重点区域,进一步加强客运企业、客运站点、客运船舶及车客渡船、游览船舶的安全管理,尤其是加强浦江旅游船舶及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严格查处违章营运的游艇和摩托艇,坚决取缔无证无照渡船。督促客运码头企业主动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协调,按照交通部对水上客运治安的要求和国家《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强化客运治安工作。客运站要在责任区域和责任时期,确保旅客(车辆)和靠泊船舶的安全。落实码头检测设备和检查人员配置,切实加强对上船车辆、货物和旅客违章携带危险品的检查力度。杜绝超载车辆上船,严禁超额发售船票,严禁船舶超载旅客。地方海事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乡镇政府、渔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乡镇渡口、渡船的执法监督和打击非运输船舶,特别是渔船、农用船、三无船舶非法载客行为,确保水上客运安全。
  (七)完善制度,依法监管,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加强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和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资质管理和年度审核,加大危险货物码头作业的巡查监管力度,依法打击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作业活动。严格执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审批制度、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制度、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和信息通报制度,建立和完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内、外港辖区海事部门以及港口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机制。严格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船舶运输申报审批、签证,严禁瞒报、谎报和匿报,严禁超等级、超品类、超数量靠泊作业。建立对出口危险货物装箱单位和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货运代理单位的监管制度,并设立“一户一档”。通过信息联网,建立并实施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检测、评估以及内河危险货物运输船舶GPS定位监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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