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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上海港航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港航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港航安全的责任主体是港口企业、航运企业、船舶管理(服务)企业及水运工程建设企业。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和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是市、区(县)政府对港航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体。各责任主体、行政主体要按各自职责,切实承担责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港航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和落实部门、岗位、个人的安全责任和每个生产环节、生产全过程的安全责任,依法加强安全教育、安全宣传和安全培训,保证必需的安全资金和设备投入,完善事故防范措施,建立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的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运营。
  各级港航管理部门要提高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依法行政,高效行政。建立健全港航企业与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工作网络和工作机制,强化码头企业、船公司、船舶所有人、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船检机构、海事机构、代理机构等各个单位间的安全责任链。通过建立健全安全例会、安全考核、安全信息报告、安全巡查等制度以及“抓源头、管过程、验结果”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二)源头管理,优化布局,努力减少安全隐患。
  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上海港总体规划》《上海港“十一五”规划》《上海市内河航运发展规划》《上海市内河“十一五”减灾规划》和《上海市黄浦江岸线利用规划纲要》等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合理调整并优化港口的布局结构,以确保城市环境和公共安全为前提,调整现有部分设施陈旧简陋、危险性大的码头,改善港口设施设备;提高内河航道通航等级,形成集约化、标准化的内河港区;关、停、并、转严重影响安全的码头泊位,减少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源。
  (三)关口前置,依法审批,严格企业安全准入。
  各级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安全许可的规定,加强对公司、码头企业和船舶、人员的资质审核,严格审批,把住安全准入关。加强对港口经营、危险货物作业和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建设的审批,对不符合规划、技术标准、安全规范、法定资质条件的企业,要求其认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核发经营许可证和作业认可证。把控制船公司安全管理状况、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船员安全技术水平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认真做好船员考试、船舶检验等工作,加强对客滚船、客渡船、旅游船、高速客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等“四客一危”船舶和老龄船舶的资质检查和船舶检验,确保船况良好、船员适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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