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
“(二)擅自生产、销售技防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的技防产品不符合有关标准,或销售未申领生产许可证的技防产品的;
“(四)不符合条件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
“(五)技防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国家规定应经公安机关审核而未经审核擅自施工的;
“(六)技防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13.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九条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未告知公安机关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四、山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1.删除第十一条。
2.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并修改为:“进入市场销售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须取得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并标注‘销售许可’标记。”
3.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并修改为:“进行计算机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或防治技术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管理。”
4.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国际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山东省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
将第七条修改为:“建立地方种畜禽场,应当符合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六、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1.将第九条修改为:“封山育林区的勘察设计,必须由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2.删除第十五条中“确需进行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其他手续”的规定。
3.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封山育林区内采石、采沙、取土、开矿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